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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与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325号原告: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占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士林。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景瑞。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慎审 判 员  闫堂敬人民陪审员  李 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