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梅德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梅德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现住原籍。被告人梅德忠,男,194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现住原籍。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梅德忠故意伤害一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7日以冀涿检公诉刑诉(2017)第15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莉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被告人梅德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梅德忠在涿州市东仙坡镇西鹿头村的家里挖槽准备盖房,因邻居梅某说两家宅基地有纠纷,梅某来到梅德忠家阻止其挖槽,而导致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梅德忠持菜刀将梅某右脸划伤。经涿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梅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梅德忠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为被告人梅德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7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梅德忠在涿州市东仙坡镇西鹿头村的家里挖槽准备盖房,因邻居即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梅某说两家宅基地有纠纷,梅某来到梅德忠家阻止其挖槽,而导致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梅德忠持菜刀将梅某右脸砍伤,经涿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梅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严惩,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梅某损失5867.49元,并向原告人赔礼道歉。被告人梅德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辩称一、该争议的宅基地属于被告人所有;二、其是拿刀自卫,吓唬吓唬原告人,不料他故意划破自己的脸,把其压倒坑槽内打其,将其打成轻伤;三、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实际发生金额;四、原告人及其家人多次去被告人家无理取闹,阻扰施工有监控照片证实,给其五周岁的小孙子吓病,给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梅德忠在涿州市东仙坡镇西鹿头村的家里挖槽准备盖房,因邻居梅某说两家宅基地有纠纷,梅某来到梅德忠家阻止其挖槽,而导致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梅德忠持菜刀将梅某右脸划伤。经涿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梅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梅德忠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在涿州市医院住院4天,花去医药费2167.95元,因受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有误工费240.95元(21987÷365×4=240.95)、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100×4=400)、护理费130.62元(11919÷365×4=130.62)、营养费400元(100×4=400)、交通费236元(100×2+2×18=236元),合计3575.52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被告人梅德忠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20日早晨九点多其家雇了四个工人砸槽,其家西院梅某因地方的事跟其家有纠纷,没过多久梅某就来了,他来了之后就说其家砸槽的地方是他家的,还不让工人干活。其让他拿出证据来,梅某也不说话,还是接着不让工人干活。因为其家盖个房,他和他媳妇天天来其家闹事。其就上其家东屋厨房里面拿了一把菜刀,把菜刀藏到了上衣里面,就回到了挖槽的那里,当时梅某正站在槽里面跟其儿媳妇孙某和其媳妇张某吵吵,梅某说:“这个地方没说清,你们不能干。”当时其站在槽上面,其对他说:“你去拿证据去。”梅某说没有。其就走到槽里面从上衣把菜刀拿出来打算吓唬吓唬他,其刚把菜刀拿出来,梅某就用手抓着其拿菜刀的右手,然后就开始跟其抢菜刀。这时给其家干活的工人李某1过来把菜刀夺走了。梅某抓着其两只手把其按在地上,他不其让起来,用他的两条腿压着其的肚子,然后还拿槽里面的碎砖打其的左脸,还把其的脑袋往地上磕,后来其就晕了,等其醒来的时候警察就来了。其对涿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梅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结果无异议。3、被害人梅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20日早晨九点多其在家听见东院梅德忠有干活的声音,其就过去了。其过去之后看见梅德忠找了四个干活的工人正在挖槽,就过去不让工人挖。当时梅德忠和他媳妇、儿媳妇都在场,他们三个就开始跟其吵吵,梅德忠去他家东屋了,后来又回来了,他来了之后就站在槽上面跟其吵吵,其当时站在槽里面。梅德忠就走到其跟前从怀里拿出一把菜刀冲其砍了过来,其当时向左侧一躲,梅德忠的菜刀砍到了其的右脸,就抢梅德忠的菜刀。其村的李某1当时给梅德忠家挖槽,他过来拉着,然后把菜刀拿走了。后来梅德忠从槽里面拿了一块儿砖头往自己脸上划,还说其打他,其怕他赖其打他,就用手抓着他的两只手,梅德忠就直接躺在了槽里面,其也坐在了槽里面,后来警察就来了。其对涿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梅德忠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结果无异议。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0日早晨九点多其家打算盖西屋,当时家里雇了几个工人在西墙哪里挖槽,这时西院的梅某到其家院里,他站在其家槽里面不让工人挖。其就过去跟他说:“哥,你为什么不让我们挖啊?”梅某就说其家占了他家的地方,今天就不让挖。其说:“今我还就挖了。”然后其就站在槽上面开始铲土。后来其公公梅德忠和婆婆张某从屋里面出来了,公公出来之后就跟梅某吵吵起来,其也站在槽边跟梅某吵吵,后来公公梅德忠不知道从哪拿了一把菜刀跟梅某抓挠起来,其赶紧去拉,这时给其家挖槽的几个工人也过去拉着,后来梅某坐在槽里面摁着其公公梅德忠不让他起来,其就赶紧报警,后来警察就来了。不知道梅德忠从哪里拿的菜刀。梅某的右脸受伤了,梅德忠的左脸受伤了,当时他们两个抓挠在一起,其没注意其公公砍没砍梅某。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家在挖槽,梅某不让挖,其也没瞧见梅德忠去拿菜刀,要是其看见了其就拦着了。不知道梅德忠什么时候从东屋拿菜刀把梅某吓唬走了,梅某个比较高,结果梅某就逮住梅德忠手腕子,不知道怎么回事,梅某就划着自己脸了,肯定是自己刮着了,要是砍的,还不掉一块肉,伤一块骨头啊。梅德忠拿菜刀就是想把梅某吓唬走,梅某是梅德忠亲侄子,亲叔叔怎么舍得砍自己的亲侄子。6、证人李某1、钱某、李某2的证言,证实以上三人是在梅德忠家挖槽的工人,均没看见梅德忠拿着菜刀砍梅某,案发过程不知道。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当时其去了梅德忠家砸夯,梅某去了就说你们别砸呢,咱们这个事没说清呢,等说清了再弄,其就没砸了。梅某就在槽里站着,梅德忠媳妇就在一边嚷嚷,梅德忠从屋里拿了菜刀冲着梅某就砍,砍到了梅某脸这个位置,梅某没打梅德忠。梅德忠砍完梅某后,自己就躺在槽里脸往槽里蹭,脑袋也在槽里撞。8、涿州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梅德忠所使用的作案工具菜刀被扣押。9、涿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物品移送清单及光盘一张,证实案发过程。10、涿州市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公(涿)鉴(法医)字[2017]0125及伤情照片,证实梅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1、涿州市看守所因病不予收押呈批表、涿州市公安局东仙坡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梅德忠因病不予收押,梅德忠因病无法对案发时监控录像及作案工具进行辨认。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涿州市公安局东仙坡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梅德忠的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13、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公(涿)鉴(法医)字[2017]0124及伤情照片,证实梅德忠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4、辨认笔录二份及监控截图一张,证实梅德忠、梅某辨认出监控录像截图上的1号是梅德忠,2号是梅某。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梅某辨认出作案凶器梅德忠当时拿的菜刀。16、涿州市东仙坡镇西鹿头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该村村民梅德忠,现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家中只有老两口生活,生活困难,常年不能出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6张、住院病历、医院住院患者每日清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票20张,证实梅某在涿州市医院住院4天,支付医药费2167.95元,交通费236元,梅某所有的冀F×××××(蓝)载货汽车具有道路运输资格。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德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是因邻里纠纷造成的伤害后果,且被告人已满七十周岁,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梅德忠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75.5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德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梅德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某经济损失3575.5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裴 燕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