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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宏群、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群,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刘宏群,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家法,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宏群与被执行人高安金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赣0983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