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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4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发群与青州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群,青州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4321号申请人:刘发群。被申请人:青州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路指挥部。申请人刘发群与被申请人青州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万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鲁VQ8***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鲁VQ8***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青州三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允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