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昌图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昌图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某,女,1990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昌图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闫某与昌图某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案已超过三个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24民初02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