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闫春艳与北京市金天企业发展公司、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春艳,北京市金天企业发展公司,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618号原告:闫春艳,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53XX****XX。被告:北京市金天企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齐各庄村北,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7008241390。法定代表人:李春明,经理,电话:010-6996****。被告: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罗庄村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春雨,经理,电话:010-6996****。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春艳与被告北京市金天企业发展公司、北京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闫春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春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闫春艳负担。审判员 师庚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付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