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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敏,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浙江省德清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浙江省德清县。2015年1月21日因赌博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敏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被告人沈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7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沈敏翻窗进入本县武康街道玉墅林枫青藤苑10幢2单元1704室失主丁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2、2017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沈敏翻窗进入本县武康街道玉墅林枫青藤苑10幢2单元1504室失主施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370元。3、2017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沈敏翻窗进入本县武康街道玉墅林枫青藤苑10幢2单元1304室失主金星钟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4、2017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沈敏翻窗进入本县武康街道玉墅林枫青藤苑10幢2单元1104室失主沈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5、2017年5月下旬某日凌晨,被告人沈敏翻窗进入本县武康街道玉墅林枫青藤苑10幢2单元904室失主郝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6、2017年5月中旬某日凌晨,被告人沈敏翻窗进入本县武康街道玉墅林枫青藤苑10幢2单元904室失主郝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0元。7、2017年5月初某日凌晨,被告人沈敏翻窗进入本县武康街道玉墅林枫青藤苑10幢2单元903室失主王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0元。8、2017年5月20日左右某日凌晨,被告人沈敏翻窗进入本县武康街道玉墅林枫青藤苑10幢2单元903室失主王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综上,被告人沈敏盗窃作案共8起,共计价值人民币483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失主沈某、金星钟、郝某、丁某、王某、施某的陈述、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搜查照片、扣押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敏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娄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