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李用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李用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初73号原告: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华兴商贸城A座27楼。负责人:林靖阳。被告:李用顺,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原告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被告李用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撤诉。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甘肃庆阳锦华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下剩44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于恒学审 判 员 常雪峰代理审判员 赵会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栋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