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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宗光与谢志裕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宗光,谢志裕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651号原告:胡宗光,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谢志裕,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道,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莹,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宗光与被告谢志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胡宗光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谢志裕的告诉。本院认为,胡宗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宗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宗光负担。审判员  武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单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