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舒启雄与李绍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启雄,李绍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舒启雄,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李绍光,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委托代理人陈湘,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启雄与被执行人李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绍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