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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487号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融汇大道5号B区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36317。法定代表人:陈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邓小华,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幸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