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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丽萍与杨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萍,杨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2413号原告:陈丽萍,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杨振海,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陈丽萍与被告杨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万元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1日的利息30万元,以后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9日,被告因承包工程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于2012年5月9日一次性还清。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及原、被告2015年至2016年电话录音九份,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于2012年5月9日一次性还清,利息为36000元已付清。后被告给付部分借款利息,借款本金60万元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至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3个月利息为36000元,即年利率为24%,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振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丽萍借款60万元;被告杨振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丽萍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21日的利息30万元,2017年2月2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杨振海负担(此款原告陈丽萍已预交,待被告杨振海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帆人民陪审员  马海旭人民陪审员  陈美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纪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