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树平与刘亮小、王宝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平,刘亮小,王宝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553号原告王树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亮小,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月6日出生,电焊工。被告王宝仓,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平诉被告刘亮小、王宝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651.5元,由原告王树平负担。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