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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树平与刘亮小、王宝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平,刘亮小,王宝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553号原告王树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亮小,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月6日出生,电焊工。被告王宝仓,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平诉被告刘亮小、王宝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651.5元,由原告王树平负担。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