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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钱长山与张钢金、张小文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长山,张钢金,张小文,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委村庄拆迁指挥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64号申请人钱长山,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张钢金,男,约50岁,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张小文,男,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4-100户。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委村庄拆迁指挥部,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申请人钱长山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委村庄拆迁指挥部向被申请人张钢金、张小文支付申请人钱长山名下榆集用(2001)字第0126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涉及到的拆迁补偿款50万元。担保人李俊平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担保人荣建红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的雪佛兰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担保人荣达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的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担保人侯晋杰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的丰田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担保人赵利国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的起亚牌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委村庄拆迁指挥部向被申请人张钢金、张小文支付申请人钱长山名下榆集用(2001)字第0126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涉及到的拆迁补偿款5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李俊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荣建红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的雪佛兰轿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荣达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的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五、查封担保人侯晋杰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的丰田牌轿车一辆。六、查封担保人赵利国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的起亚牌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