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行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建明与诸暨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明,诸暨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81行初296号原告冯建明,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王光权,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诸暨市公安局,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红旗路6号。法定代表人沈平江,局长。原告冯建明诉被告诸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建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建明负担。审 判 长 吴 行审 判 员 冯少亮人民陪审员 张碧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斯则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