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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彩霞与刘克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霞,刘克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585号申请人李彩霞,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刘克石,男,汉族,1964年8月9日,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彩霞与被执行人刘克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7)内0525民初58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判员长 河  审 判 员 左志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