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解广民、张子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广民,张子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解广民,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子栋,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广民与被执行人张子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子栋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子栋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延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