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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执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缙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传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缙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传湘,丁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2447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11332526002660176E,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北路290号。法定代表人:沈坚。被执行人:何传湘,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缙云县。被执行人:丁岳英,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缙云县。缙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丽水缙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2行审137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何传湘、丁岳英在(2017)浙1122执244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何传湘、丁岳英的财产在价值63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杨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