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缙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传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缙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传湘,丁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2447号申请执行人:缙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11332526002660176E,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北路290号。法定代表人:沈坚。被执行人:何传湘,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缙云县。被执行人:丁岳英,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缙云县。缙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丽水缙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2行审137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何传湘、丁岳英在(2017)浙1122执244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何传湘、丁岳英的财产在价值63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丁杨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