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鸿吉与沈予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鸿吉,沈予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014号原告何鸿吉,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沈予捷,女,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何鸿吉诉被告沈予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其他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间交纳公告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鸿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何鸿吉承担。审 判 长 陈辉伟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