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6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与周朝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周朝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659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天,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朝阳,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周朝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被告周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房屋、土地占有使用费,暂算至2017年8月1日为103850元(按每月3350元计算);2.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房屋、场地。审理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房屋、场地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海浙(2014)205011号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位于台州市路桥区(坐落号:海东浙字第1182号)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336平方米,场地面积为6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40200元,租金结算方式为按年结算,被告于每年的前十日内交付给原告,付款方式为转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场地,履行了交付的全部义务。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占有使用原告的房屋及场地,但未支付原告占有使用费。原告曾多次催讨未果。2016年6月8日,原告委托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律师函至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及场地占有使用费并腾退房屋及场地,被告收到律师函后置之不理,致使原告催讨无果,被告拒不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朝阳辩称,双方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属实,但被告已于2016年6月底前腾空搬离了租赁场地,并交还给原告,故愿支付截至2016年6月底前的租金603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6日,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周朝阳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台州市路桥区(坐落号:海东浙字第1182号)建筑面积为336平方米的房屋,600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40200元,租金按年结算,被告于每年的前十日内交付给原告。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租用上述房屋及场地,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未支付租金。审理中,原、被告确认被告于2016年6月底已将上述房屋、场地腾退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周朝阳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未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鉴于审理中双方确认被告已于2016年6月底前将本案租赁标的物腾退给原告,故双方之间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应计算至2016年6月底计人民币60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朝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人民币60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宁波房地产管理处负担535元,被告周朝阳负担6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军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佩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