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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执异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金城电子工贸公司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河畔新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金城电子工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4执异7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河畔新城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恒达路1-436号5门、6门。负责人:张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广利,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郭德奎。被执行人:东北金城电子工贸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70号。法定代表人:戴振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北金城电子工贸公司借款协议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河畔新城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河畔新城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河畔新城支行撤回追加申请。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