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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亚玲、周斌、吴龙辉、石邦亚、石长青、孙洪波、刘汉勇、石邦友、黄金香、曾利民与滕树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玲,周斌,吴龙辉,石邦亚,石长青,孙洪波,刘汉勇,石邦友,黄金香,曾利民,滕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黄亚玲。申请执行人:周斌。申请执行人:吴龙辉。申请执行人:石邦亚。申请执行人:石长青。申请执行人:孙洪波。申请执行人:刘汉勇。申请执行人:石邦友。申请执行人:黄金香。申请执行人:曾利民。被执行人:滕树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亚玲、周斌、吴龙辉、石邦亚、石长青、孙洪波、刘汉勇、石邦友、黄金香、曾利民与被执行人滕树彬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    敏审判员 罗  诗  华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管竹林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