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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祥龙、荆州市天发金塔建筑工程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祥龙,荆州市天发金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祥龙,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天发金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星路37号。负责人:周军,湖北天发职工改制留守处主任(法定代表人:朱清海,该公司总经理,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斌,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祥龙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天发金塔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祥龙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祥龙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祥龙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收取上诉人李祥龙二审案件受理费14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944元,减半收取为16472元,免收15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祖发审判员  廖崇霞审判员  周 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