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特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明、曾祥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明,曾祥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144号申请人:林明,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曾祥刚,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林明与曾祥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明与曾祥刚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1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曾祥刚欠林明货款12000元,由曾祥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给林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申请人林明与曾祥刚于2017年9月1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