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2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叶恒与被执行人马建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恒,马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2执恢11号申请人叶恒,男,汉族,1947年8月1日出生,山西省天镇县人,住天镇县东门外。被执行人马建勇,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天镇县张西河乡张西河村00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恒与被执行人马建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天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致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天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然审判员 胡长春审判员 史雪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