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家鹏与田德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鹏,田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田德锋,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张家鹏与被执行人田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田德锋未能按照本院(2016)吉0106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田德锋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虽在光大银行有开户信息,但余额仅为十几元,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吉林银行的账户,并向被执行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小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