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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3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迈科汽车配件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迈科汽车配件厂,黄山斗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许科,许焱,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39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1908室。被执行人杭州迈科汽车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73021部队农副业基地。被执行人黄山斗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许科,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许焱,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俞芳,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06民初59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杭州迈科汽车配件厂、黄山斗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许科、许焱、俞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人民币44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75元、诉讼费3987.5元,合计455562.5元,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迈科汽车配件厂、黄山斗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许科、许焱、俞芳银行存款45556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秋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