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林与赵春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赵春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409号原告:王林,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赵春福,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文昌东路新天地大厦01幢114-117号、303-314号。负责人:周隆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子谦,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林与被告赵春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林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林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王振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秦 瑶书 记 员 徐安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