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县普惠红花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玉山、付丽平、任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山,付丽平,任士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72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县普惠红花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京沪高速红花埠出口北侧300米205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刘玉芳。委托代理人王兴江,郯城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玉山,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樊埝后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0********。被申请人:付丽平,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港上镇樊埝后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70********。被申请人:任士刚,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檀都小区熙园*号楼***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8********。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县普惠红花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玉山、付丽平、任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鲁1322财保7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杨玉山、任士刚所有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任士刚名下房产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县普惠红花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申请人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县普惠红花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玉山所有的存于中国储蓄银行(账户为6210984730010132356)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任士刚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621700229001668144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6217231610001076331)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任士刚名下房产(位于郯城县城区文化路11号润园19幢1号,(2017)郯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175号、第0000176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煜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