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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申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笑节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上长子营村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笑节,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上长子营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上长子营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大兴区民防局,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笑节,男,1966年6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上长子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上长子营村。法定代表人:常月岭,该村村委会书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上长子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上长子营村。法定代表人:常月岭,该合作社社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民防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号楼。负责人:张帆,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上长子营村。法定代表人:潘郁峰,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李笑节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上长子营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上长子营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大兴区民防局、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5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笑节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笑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笑节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 卫审 判 员  左颖星审 判 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孙德一书 记 员  铁笑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