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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潘丰茂、潘秀生、张彦军、韩明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潘丰茂,潘秀生,张彦军,韩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69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潘丰茂。被执行人潘秀生。被执行人张彦军。被执行人韩明川。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潘丰茂、潘秀生、张彦军、韩明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修武县公证处(2017)修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