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锦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紫江特种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紫江特种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055号原告:上海锦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余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紫江特种包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锦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紫江特种包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锦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21.12元,减半收取计1,260.56元,由原告上海锦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