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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雪成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芳,刘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刘连芳,女,汉族,1959年4月3日出生,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刘雪成,男,汉族,1992年9月3日出生,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刘连芳与刘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雪成所有的以其母沙景芳名义登记的临沂市罗庄区金地华府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涛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