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保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吴育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保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吴育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637号原告:戴保山,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利杰,浙江正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8429218504。主要负责人:苏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红、钟建芳,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育凯,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保山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吴育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戴保山负担。审 判 员 万卫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朱 珺书 记 员 史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