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诉被告黔西县某某局、黔西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黔西县某某局,黔西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440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臧兴东,系贵州恒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明,系贵州恒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黔西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齐云,系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黔西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某。原告彭某诉被告黔西县某某局、黔西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16元,减半收取3458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向人民陪审员 陈重屹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