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盖新侠、韩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新侠,韩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42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盖新侠,女,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南宫市。被执行人:韩现军,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盖新侠与韩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现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23400万元及相关利息,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并于2018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冀D×××××机动车一辆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财产不适宜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本案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江审判员 袁 保 林审判员 曹 士 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英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