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雷群芳、高艳等与高远长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群芳,高艳,高远长,苏群芳,高泽林,高群英,高秀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805号原告雷群芳,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高艳,女,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高远长,男,汉族,1926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苏群芳,女,192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高泽林,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高群英,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高秀华,女,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群芳、高艳与被告高远长、苏群芳、高泽林、高群英、高秀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群芳、高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