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7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侯守如与陈淑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守如,陈淑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295号原告:侯守如,女,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方,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敏,女,199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负责人:程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守如诉被告陈淑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侯守如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守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守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588元,减半收294元,由原告侯守如负担。审判员 王辉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叶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