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进忠与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忠,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532号原告:陈进忠,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福,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雁成,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43908317。法定代表人:蔡明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忠与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进忠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进忠负担。审 判 员 郑松青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卢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