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民终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民终1370号上诉人谢璐因与被上诉人谢新明、谢运娟、新田县联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璐,谢新明,谢运娟,新田县联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璐。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君,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新明,系上诉人谢璐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运娟,系被上诉人谢新明之胞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联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新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谢璐因与被上诉人谢新明、谢运娟、新田县联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8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上诉人谢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向东审 判 员 刘志军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卢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