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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公司与卢贺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公司,卢贺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676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永国,职务,经理。被告卢贺彬,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卢贺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景山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书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