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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8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斯某、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斯某,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8012号原告:宋某,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斯某,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萨某,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斯某、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二被告已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志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伊博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