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8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斯某、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斯某,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8012号原告:宋某,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斯某,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萨某,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斯某、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二被告已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志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伊博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