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4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烨青电业有限公司、江西利泰塑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烨青电业有限公司,江西利泰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烨青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梅林叶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82186758B。法定代表人:唐伟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利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二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8458117X。法定代表人:肖隽,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赣1121民初字第3168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利泰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紫阳支行的账户,现因执行需要前往银行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利泰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紫阳支行账户20×××14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诸葛明审判员 余坦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