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刑更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小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87号罪犯朱小平,男,1982年6月6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紫云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朱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小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88.3分,获得表扬叁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朱小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