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7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志慧与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慧,查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7446号原告:李志慧(又名李志刚),男,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查胜,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李志慧与被告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慧、被告查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8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5年5月25日开始至2017年1月27日,被告查胜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380000元,并于2017年1月27日补写了借条。后经催讨被告未能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查胜辩称,和原告李志刚是同学关系,为了做工地向原告陆续借款是事实,但总金额估计在300000元左右。后来生意没做成,退回的钱用于归还了向别人借的高利贷。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5年5月25日的借条1份;2、2017年1月27日的借条3份;收条1份;3、常熟市虞山镇常福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被告查胜到庭进行质证后认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借款的总金额在30万左右;关于借条上的“李志刚”就是原告李志慧。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5年5月25日开始,被告查胜以介绍原告李志慧做工地及妻子看病等理由向原告李志慧借款,至2017年1月27日,被告查胜共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0元,并于2017年1月27日补写借条3份,收条1份,确认结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查胜未能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查胜与原告李志慧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查胜经原告催讨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引起纠纷,责任在于查胜。被告查胜结欠原告李志慧借款人民币38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查胜辩称借款在300000元左右,其余的均为利息,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李志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查胜归还原告李志慧借款人民币3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李志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顾亚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