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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龙,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中专文化,农民,家住岳西县。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被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红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何龙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何龙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08mg/100ml,为醉酒状态。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何龙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何龙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汽车沿211省道行驶至岳西县公安局店前派出所门口路段时,与岳西县店前镇天台村村民吴某1和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1和受伤、三轮车受损。民警到现场发现何龙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即将其带至店前镇卫生院提取其血液。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检验,何龙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08mg/100ml,为醉酒状态。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龙赔偿了被害人吴某1和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吴某1和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驾驶人、机动车信息,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吴某1和的陈述,证人吴某2的证言,被告人何龙的供述,现场照片,协议书、出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交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东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