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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照峰与被执行人薛跃伟、丁妙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照峰,薛跃伟,丁妙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照峰,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薛跃伟,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丁妙颖,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 郑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