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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培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培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802号罪犯刘培林,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住山东省安丘市。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刘培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潍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2015年7月14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对罪犯刘培林减刑一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培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培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刚书 记 员 韩天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