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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撤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辽宁广丰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北京华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岳雪松,辽宁广丰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撤8号原告:王聪,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张钢,辽宁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村(旅游汽车公司)北京鸿福宫宾馆内A6207。法定代表人:孙藤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春旭,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5层01室。法定代表人:朱焕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焱,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雪松,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第三人:辽宁广丰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2号1-18-15室。委托代理人:苏晓红,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广丰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卜娜。原告王聪与被告北京华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岳雪松,第三人辽宁广丰源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王聪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振审 判 员  沈 杰人民陪审员  葛根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颖-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