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涂小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小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刑初2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小平,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5年1月27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小平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涂小平以在外面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高额利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向被害人游某等人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人民币共计44万元。其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3月至7月,被告人涂小平编造需资金周转,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以虚构“王华”之名骗取被害人游某人民币共计26万元。2、2016年4月至5月,被告人涂小平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胥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3、2016年5月,被告人涂小平编造公司结账差钱为由,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以虚构“王华”之名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共计12万元。被告人涂小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被告人涂小平涉嫌犯诈骗罪的事实,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未在本案中进行指控。2016年9月9日,被告人涂小平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涂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前科材料、相关刑事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证人涂某1、何某、方某某、王某某、谈某、邓某1、涂某、杨某1、杨某2、邓某2、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游某、范某某、胥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涂小平的供述;云阳县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小平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涂小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涂小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小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罚金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涂小平退赔被害人游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胥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范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国清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唐清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唐 巧 来源:百度“”